(中心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8日電)行政院今天審定婚紗 攝影辦事定型化契約應記錄及不得記錄事項,除規定業 者收取的訂金不可跨越契約總金額20%、禮服押金不得 超過10%外,也劃定契約核閱期應最少有3天。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,經濟部曾在民 國88年通知佈告「婚紗攝影(軍服租售及攝影)契約範本」 作為行政指點,為了讓實務上常見的消費糾紛處理有所 根據,經濟部也依消費者保護法授權,研擬具有法規效 力的「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錄及不得記載事項 」。 消保處表示,「婚紗攝影辦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錄事項」已行政院審查並審定,由於實務上常 見消費者在未清晰瞭解契約內容的景象下,因促銷話術 就地簽約而反悔的案例,是以明訂契約審閱期間最少有 3天時間。 此外,由於婚紗攝影服務契約訂立後,平常需經過 一段期間才能完玉成部辦事,為衡平兩邊當事人權益, 也明訂業者收款上限,此中業者收取的訂金不得逾契約 總金額20%、訂金及選定號衣或擇定拍攝日期所收取金 額的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50%、業者收取的軍服押金 不得逾契約總金額10%等。 在外景拍攝的風險分管部份,當外景拍攝的天候與 兩邊約定不符致使無法完成拍攝時,得由雙方約定另擇 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體式格局替代,若擇期拍攝需要再次造 型、化妝,除還有商定外,業者不得收取費用。 另外,消費者選定的樣片及照片,除還有商定外, 其著作人為業者,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,若是未經消 費者選定的其他樣片及照片,除經書面同意者外,業者 不得利用並應銷毀,業者若違反,應負侵害補償責任。 別的,消費者如有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,業者也不 得隨便改換,若是被指定人員因故沒法提供服務時,業 者應立刻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,若消費者已支付指定費 而不願從新選定得終止契約,並得請求加倍返還所收取 的指定費,在終止契約時,業者也應退還還沒有提供辦事 的報答。(編纂:張芷瑄)10805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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